湖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北省地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六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各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八条 申请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
第九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十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一条 对符合企业一、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基本条件,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挽回经济损失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业绩突出,但尚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申报人员,经出席评审会的全体评委一致审议通过,可破格评定为相应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是指经济、会计、统计、工程管理、律师等。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设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建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专家库,由法律、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