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采购货物(服务)预付账款管理制度,明确预付账款授权审批的内容、权限和程序,严格控制预付账款行为。对于预付账款超过一定数额或超过货物(服务)标的价款一定比例的业务,须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四章 对外捐赠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对外捐赠的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对外捐赠行为必须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形成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
对不需市国资委核准的对外捐赠,企业应在办理捐赠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相关会议决议、捐赠方案和捐赠协议等。
捐赠方案应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八条 企业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未经其批准,各所属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企业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合理确定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的支出限额和权限。
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将上年度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情况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 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支出要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
第二十条 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或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须事先报市国资委核准。核准材料应包括对外捐赠请示、相关会议决议、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和捐赠方案等。市国资委收到企业对外捐赠请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核准同意后,企业办理捐赠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超出年度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不论金额大小,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专题审议后,逐笔报请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外捐赠情况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捐赠行为相关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不定期组织抽查企业借款、担保及捐赠管理情况,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未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备等不规范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