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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5365首页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16/11/21 11:03:26 点击数:

 

 

荆国资发[2016]64

 

关于印发《5365首页出资企业

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5365首页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暂行)》经市国资委党委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5365首页

20161118

 

 

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1118日印发

5365首页出资企业

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4]12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15]11号)、《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荆发[2016]12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市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规范企业公司治理,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的活力和竞争力。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一致,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调动企业负责人积极性的重要作用。

(三)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分配制度。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按规定的标准确定并严格规范管理;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四)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五)坚持出资人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企业薪酬管理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导班子团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大局意识强,社会形象好。

(二)企业诚信守法,未发生逃废银行债务、长期拖欠税款等行为。生产经营稳定,经济效益良好,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实行了经营业绩目标责任考核;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保费用,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首次申请年薪制管理的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其中商业1类企业年度利润总额连续三年达到300万元以上,商业2类企业年度利润总额连续三年达到200万元以上,公益类企业年度利润总额连续三年达到150万元。且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安全质量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个部分构成。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遵循就低原则)的2倍确定,每年核定一次。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确定。

第七条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最高不超过负责人基本年薪的3倍。绩效年薪核定办法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按市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不超过2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性质功能、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从业人员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具体年薪调节系数附后)。

第八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5年为企业负责人一个业绩考核评价任期。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任期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要求,依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进行结算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办法制定实施后予以兑现。

第十条 企业根据财务决算数据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有关数据,每年4月向市国资委报送上年度企业负责人薪酬结算的初步意见。市国资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具体审核,并依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结算批复。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正职薪酬系数为1,其他副职负责人薪酬系数为0.6-0.9。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副职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并建立健全与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的企业副职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合理拉开差距。企业副职负责人的薪酬发放计划,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企业亏损和未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本企业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不得高于企业利润增幅;不得高于企业国有资本金增幅。企业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因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领取相应的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章 福利待遇与规范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从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中,由企业代扣代缴;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市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度及待遇支付最高水平不得超过本企业年金计划职工平均薪酬的5倍。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市统一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八条 企业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第四章 职业经理人薪酬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中的职业经理人是指由市出资企业按照管理权限面向市场选聘的职业化经营管理人才,其薪酬结构和水平,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通过双方自主协商,企业要与职业经理人以合同方式明确聘任期限、岗位职责、薪酬福利、履职待遇、考核办法以及续聘、解聘条件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对职业经理人建立健全业绩考核办法,对未完成约定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职业经理人薪酬水平应与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紧密挂钩,并建立追索扣回制度。

第二十三条 职业经理人的薪酬水平可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职位、同业绩贡献的职业经理人薪酬市场水平,由企业与职业经理人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必须纳入市国资委统一管理,不得自定薪酬,不得兼职取酬。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能,未与市国资委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企业,经营者只领取基薪。其负责人的薪酬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经年度综合考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核确定。企业负责人基薪标准计算公式:基薪WW0(工资系数)×L(规模系数)×R(调节系数)。企业职工工资按《劳动合同法》协商一致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单位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经组织批准工资关系仍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按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除年薪外,不得在企业领取奖金、津贴、补贴、过节费等其他福利性的货币收入。企业负责人除国家、省规定的奖励外,不得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和实物奖励。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领取的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货币性收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纳入薪酬兑现方案统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按照基本年薪的1倍标准按月预发。经年度业绩考核评价后,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核定的绩效年薪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每年按规定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核定的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的监督检查。派驻市国资委纪检组、派驻企业监事会、财务审计等将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超规定享受福利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并由企业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全部当年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在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市国资委根据党纪政纪处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扣减企业相关负责人当年绩效年薪,或由企业追索扣回其部分直至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其中,受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企业负责人,相应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收入;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的,每月暂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暂缓兑现绩效工资或绩效薪金;受刑事处罚的,取消当年所有工资待遇,改为按照同期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发放生活费至被开除公职为止。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建立企业负责人年薪制度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年薪制度。

(一)连续三年企业亏损的(政策性亏损除外);

(二)超过核定年薪标准多发工资,且不按要求纠正的;

(三)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四)连续三年完不成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任务的;

(五)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和企业重大事项未经市国资委审核备案的;

(六)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违纪违法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建设规范董事会企业的董事会要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完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加强薪酬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职责,参照本办法加强对下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要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升降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离任后,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