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
(2012年5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对荆门市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荆门市国有企业的监督,保障国有企业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荆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二条 此规则适用于荆门市市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市人民政府派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四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拨付,市国资委统一列支。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监事的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五人。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市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县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58周岁以下。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第七条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专职监事由科级、副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由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任命。
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科审核、由市国资委批准任命。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兼职监事。
第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十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经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监事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