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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经营风险 服务企业发展

来源: 更新时间:2011/6/14 10:10:06 点击数:

防范经营风险  服务企业发展
——企业“六五”普法应加强风险防范
   

    防范经营风险的前提条件是要守法遵规。国家有许多管理法规,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企业无论做成多大规模和产生多少效益全都无用,企业不仅得不到发展,只会受到法律制裁。企业生产经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遵守客观经济规律和市场法则。忽视经济规律和市场法则的企业,其发展必将伴随经营风险,也是短期的、不可持续的。
    防范经营风险的基础在员工。企业的生产、业务操作和经营管理都是由员工来完成的,员工素质的高低决定各项工作的质量,决定企业的经营成果。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是企业做好各项工作的保证和基础条件。防范经营风险需要员工具备两种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思想素质是员工防范经营风险的必要条件,高度的责任感使其必然将经营的质量放在首要位置,从始至终关注和化解经营风险。业务素质是员工做好业务防范风险的技术条件,而法律知识更是业务素质中的重中之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市场规则,熟悉业务,熟悉操作程序和操作方式,了解业务的风险点,并能采取防范经营风险的措施,具备这些条件才能正常顺畅地开展工作。
    防范经营风险的保障是要有适应市场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企业机制决定企业和员工的行为方式,良好合适的机制才能引导企业良性发展。随着改革开放和世界经济一体化,企业一定要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机制体制。企业要解决资源的渠道和获取方式、经营主体和运行方式、组织结构和用人方式、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等问题,并建立制度,形成企业的规范。
    遵纪守法作为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普法依法治理则是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必经之路。从86年普法工作开展以来,每一个五年规划都有一个中心,“一五”的探索,“二五”的实践,“五五”的依法治理。现在,市委市政府提出全面建设法治荆门,明确了“六五”普法工作的重心所在,因此,“六五”普法,我们应围绕这个中心来开展。国有出资企业如何开展普法工作,防范企业经营风险,我们认为,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一个中心
    要确立理念创新的普法工作思路。思路决定出路,确立一个创新的普法工作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实际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灵魂。“六五”普法期间,国有出资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法治荆门的要求,以建设法治企业,防范经营风险为中心,按照“典型引路,分类开展;拓宽渠道,活化形式;普用并举,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扎实展开“六五”普法工作。
    二、抓好两个强化
强化职能定位。在制定市国资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以及出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普法工作中的责任,明确出资企业党委、经营管理层、职工代表、法律事务机构及普法骨干在普法工作中的职责定位,形成工作合力,构成全员大普法的工作格局。
    强化工作手段。一是合理分类。合理分类是为了科学定标有的放矢。出资企业可以根据各类群体法律需求的不同,普法可分为:企业高管层,普法的重点应是全方位的,包括国资监管类法律法规规章,金融、企业管理、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及行政类法律法规;企业经营管理层,普法的重点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员工,普法的重点是社会规范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二是制定科学的目标。科学的目标是按照不同类别、实现时间和可能程度,分为根本目标和具体目标,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具体目标可分为若干时段,近期目标为当年可实现目标,长远目标就是五年可实现的综合目标,由近及远、阶梯式、连贯性将防范经营风险导向建立法治企业这一更高的层次。三是加强监督。“五五”普法期间,我委根据年度普法工作目标,每年开展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普法情况通报,交流普法工作经验,促进了出资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六五”期间,监督检查工作应进一步加强,要将采取平时抽查通报、会议交流、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等相结合,形成督办落实的良性机制。四是要有一定的激励手段。应大力宣传、树立、表彰和奖励先进典型,以此来带动中间,激励后进,建议市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制定奖励政策,对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和个人在精神奖励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做到三个结合
    普法与防范经营风险相结合,普法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普法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结合,这“三个结合”,目的是突破固有的普法方式,拓宽普法渠道,活化普法形式,寻求普法依法治理,建立法治企业,防范经营风险新的结合点和切入点。
    普法与防范经营风险相结合。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客观需要,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国有企业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国有企业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目标。普法工作与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相结合,就是要通过普法依法治理,提高企业全员法律基本素养,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强化管理者和员工法律意识、落实法律从业人员责任,进而全面提升企业防范经营风险的水平。首先,要通过普法依法治理,完善有利于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六五”普法期间建设法治企业的第一要务,要通过普法依法治理,构建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董事会、经营层、监事会相互协调、权力制衡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为企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供体制保障。其次,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纳入“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在“六五”普法期间,有针对性的将规范企业管理,建设法治企业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出资企业普法教育,通过普法,引导企业根据自身参与市场竞争的内外部环境,对涉及法律风险的重要事项,以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对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于企业规章制度,在普法过程中,引导企业根据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适时作出相应的修改,保证企业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并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第三,强化企业领导人和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我市少数国有企业领导人的法律风险意识仍然滞后,在决策时往往更注重于速度和效率,忽视或者轻视了法律风险的存在,结果是不但达不到决策的预期目标,而且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危害。企业员工由于工作岗位的不同,发生的法律风险原因和结果也不尽相同。在“六五”普法期间,要对企业不同工作岗位的管理者和员工,分类分层次的开展法律宣传和教育,有针对性地培养各类群体的法律风险意识。只有企业领导人和全体职工都建立起了法律风险意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才可能减少和避免发生潜在的法律风险。第四,确保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切实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六五”期间,在所有出资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建立起健全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配备高素质的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加强对法律事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改善其工作条件和待遇,保证其有能力、有意愿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同时,充分发挥企业法律事务人员在普法工作中的作用,将其作为普法骨干、普法联络员进行重点培养,建成一支规范有效的普法工作队伍。
    普法与建设廉洁文化相结合。其一,以普法依法治理为基础,为廉洁文化建设提供思想保证。大力加强廉洁文化建设,积极推动廉洁文化进企业。廉洁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一种形式,具有文化的特性,即有一定的持久性、稳定性、渗透性和生动性。而普法教育,立足点和着眼点是提高职工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创建企业的文明法治文化氛围,把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有序化的轨道。此二者相辅相成,环环相扣。普法教育使职工队伍的整体法律素质普遍提高,行为准则上更加注意按章办事,是廉洁文化落到实处的根本保证。其二,以普法依法治理为基础,为廉洁文化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氛围。企业是一个大的环境系统,存在着各种情况和因素。在这样一个环境系统里面,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举止都会相互影响,彼此感染。一个坏的环境,可能会因一两个偶发因素,而变得谣言四起,人心不定,甚至酿成集体上访等情况的发生;而一个好的环境,则会确保企业形成强大的凝聚力、战斗力。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实际成效,而普法教育正是塑造这种良好环境的一项基础工程。其三,以普法依法治理为基础,为廉洁文化建设提供制度保证。没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企业廉政建设就缺乏说服力和存在的依据,也极有可能流于形式。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这一任务正显得越来越紧迫。以普法教育为突破口,来一次思想的革命、意识的超越,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确保廉洁文化建设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
    普法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结合。一是建立健全职工权益保障制度。制度建设是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在普法工作中,一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等保障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等保障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探索制定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能有效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权益的制度和办法,建立保障职工权益的制度体系。二是切实落实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以普法为契机,大力促进企业落实民主管理制度,积极开展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工作;充分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推行企务公开,充分尊重职工知情权;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重视职工意愿,关心职工生活,对职工的合理诉求积极帮助解决;改善职工工作、生活条件和环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不断增强企业职工的维权意识。重点宣传《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职工通过理性、合法的途径表达利益诉求,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通过法律培训使企业职工了解如何加强平等协商机制,积极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活动,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完善工会组织维权机制,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陈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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