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十大创新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作为我省第一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对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富有远见的创新。
一是拓展了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条例》规定的国有资产范围,不仅包括各级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而且还包括行政单位、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实现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全覆盖。
二是明确了“三统一”、“三结合”、“三分开”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条例》明确了构建湖北省国资监管体制的“三统一”、“三结合”、“三分开”的原则,即“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三是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作为直属特设机构承担“全覆盖监管”的职责。《条例》规定,“省、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以此赋予国资监管机构在履行出资人职责方面具有专门性、统一性和惟一性的地位。
四是建立了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委托管理”的体制。《条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对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这种体制有利于维护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统一性、完整性,同时又兼顾了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特殊性,体现了与国家文化企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衔接。
五是突出了维护国家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确保出资到位,不得干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明确并细化了国家出资企业自主决定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企业的经营计划,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经营自主权;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尊重和维护国家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建立和完善服务企业的相关制度,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六是突出了国家出资企业体制机制建设。《条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的建设,建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确立董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应当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制机制建设,增强持续创新能力;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应当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等。
七是细化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条例》将“本级人民政府调入的收入”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拓展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范围。同时,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明确为“国家出资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监管费用支出”、“对国家出资企业和重点产业的资本性投入”等,进一步体现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
八是规范了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条例》完善了重大事项的内涵,将“确定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范围、“企业收入分配及管理者薪酬”等关系企业发展方向和内部利益调整的事项列入了重大事项的范畴,同时重点从规范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外部审批程序、建立民主协商机制、建立纠错机制和强化法律风险防范五个方面规范了决策程序。
九是强化了科学发展。《条例》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推进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科学发展;建立健全管理者薪酬与职工薪酬增长的协调联动机制,促进企业收入分配公平合理;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和谐发展。
十是更加注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条例》要求建立国家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涉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出资企业争端协调处理机制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等,有效地构筑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