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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学习辅导(一)

来源:湖北日报 更新时间:2011/7/15 11:30:46 点击数: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刘友凡

 

   2011526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国家上位法为依据,认真总结了湖北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实践经验,较好地体现了党的主张和社会公众意愿,是在全国率先出台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是一部改革的法规、发展的法规、服务的法规。它的公布施行,对于加强湖北国有资产监管,推动湖北跨越式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是出台《条例》,有利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湖北是全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国有经济所占的比重较高,在国民经济中居主体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推进湖北跨越式发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促进国有经济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部《条例》突出了“推动国家出资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增强国家出资企业整体竞争力”这个立法宗旨,有利于加快推进我省国有资本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二是出台《条例》,有利于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完善湖北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按照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确定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湖北省在推进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改革上进行一些积极的探索。目前,省和绝大部分市(州)设立了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基本实现了对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大部分县(市、区)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探索建立了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于一体的全覆盖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这部《条例》既体现了中央的精神,又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它通过将湖北省改革创新成果制度化、法律化,为进一步完善湖北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三是出台《条例》,有利于理顺关系,提高国有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核心竞争力。《条例》明确了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采取了“统一纳入、委托管理”的方式,即“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对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这样规定,既考虑到文化企业的特殊性和与国家相关文件的衔接,维持现有国有文化企业的管理体制基本不变,又纳入了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一整合的平台,能够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进行调整重组,实行“大资源、大配置”,促进文化企业的大发展、大繁荣。同时《条例》还对推进企业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这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核心竞争力。

  四是出台《条例》,有利于推进政企分开,培育充满生机活力的市场主体。我省的国有企业大多是从计划经济脱胎而来的,不少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滞后,还没有完全摆脱政府部门附属物的地位。《条例》从维护国家出资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的战略高度出发,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的建设;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尊重和维护国家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建立和完善服务企业的相关制度,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要求深化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在企业家培育、企业管理者聘用、薪酬、奖励、股权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这些规定,从体制上保障了政资分开、政企分开、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有利于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将国有家出资企业培育成充满生机活力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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