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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平正义视角看“国进民退”争论

来源: 更新时间:2011/10/17 16:06:36 点击数:

作者:陈晓梅

    2009年以来,“国进民退”成为国内理论界激烈争论的话题。这一话题能够引起各方面的关注,是因为它涉及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国有企业存在的合理性以及企业的社会责任等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既要正确全面认识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要正视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并以公平正义的标准审视国企的角色定位和责任,制定国企、民企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

 
    一、国有企业产生的依据与阶段性特征
 
    在批评“国进民退”的声浪中,有人说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是不能兼容的,只有进行彻底的私有化或民营化,才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这种论断正确吗?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吗?
  
    公平可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三种,这三种公平,互相衔接,互相影响,互为条件,缺一不可。追溯国有企业的历史,其诞生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无产阶级要求占有生产资料的自觉,是符合生产方式发展规律的行为,也是一种追求起点公平的行为。因此,目前国企这种经济组织的出现与存在有其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更有其存在的公平性和正义性,它的出现是人类追求自身解放的必然结果。
  
    在具体实践中,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基础上建立的,从而也使多种所有制经济有共同发展的必要。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国有企业的有效性就有一定的合理性边界,超过了这个边界,国有企业就可能走向社会制度所要求的对立面。
 
    首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还没有达到“极大发展”,全部生产资料不可能实现全社会共同直接占有,全民所有只有通过国家所有才能体现出来。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在国有企业工作的那一部分劳动者实现了与其所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而大部分劳动者做不到这一点;全民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只能间接地得以体现,全民所有制并没有完全实现“劳动和所有的统一”。因此,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是由生产力水平较低造成的,而不是国有企业自身造成的。
 
    其次,在商品货币关系存在的条件下,国有企业同其他所有制经济组织并存于国民经济中,国有企业必须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主体。这不仅要求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权与所有权相分离,而且因企业条件、市场环境以及经营管理的差异,企业的经济效益存在差异,职工的物质利益因所处企业的不同而不同,并不能达到全民所有制基础上的完全平等。因此,不同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着社会分配结果的不平等问题。
  
    第三,国有经济处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事实上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代行全民所有权,在社会管理制度和企业治理结构还不太完善的情况下,并不会因为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的组成部分就自然实现社会主义的制度性目标。由于国有企业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拥有较多的战略资源,运行于诸多垄断行业,拥有土地、资金、政策等“天然”优势,可能形成一定的特殊利益集团,也有一些国企的内部管理层受利益驱使,无视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企业职工的权利,在企业改制中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
  
    改革开放前,由于没有区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构想与现实社会主义的巨大差异,没有从理论和实践上区分苏联模式与中国具体国情的矛盾,结果将纯而又纯的国有化作为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唯一途径。“一大二公”的所有制结构,导致了所有制关系与生产力水平的错位,致使中国经济发展远未达到这一时期的应有水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一系列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措施,带来了中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奇迹。这表明,只有采取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状况的所有制结构,才能实现生产力的巨大解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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