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快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加快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7〕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和整合专项资金等渠道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施社会化管理,从2019年起市属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由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补助资金分配遵循“分项核定、比例补助、年度预拨、据实清算”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清算,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指导市属国有企业按要求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协调相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审核市属国有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文件,督促市属国有企业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并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制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筹措企业应承担资金,组织实施本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按时上报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文件,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加强补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监管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范围是市属国有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
第七条 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标准和改造费用标准,不得高于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
第八条 市财政对市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50%。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请、预拨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已签署“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或者框架协议的,可以申请预拨补助资金。签署框架协议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加快工作进度,尽快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维修改造和分离移交完成后,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及时申请清算补助资金。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将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至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拟(已)分离移交项目基本情况。
(二)分离移交协议或框架协议。
(三)分离移交费用测算金额及说明、企业承担资金到位情况、申请补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