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前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工作进展情况。
(五)相关文件依据。
(六)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并同时报送预拨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表3)。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复核后,按照以下标准预拨:
(一)对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的,按应补助金额的95%预拨。
(二)对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框架协议的,按一定比例预拨。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市属国有企业。
第四章 补助资金清算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后,应及时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报送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完成情况、分离移交费用支出情况、市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二)分离移交协议。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四)分离移交费用清单、资金支付凭证等材料。
(五)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见附表2)。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并同时报送清算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表4)、资金拨付审核意见表(见附表5)。市财政局对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复核后,对完成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项目据实清算。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提交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逾期未提交的,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国资委进行清算审核。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国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适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第十九条 对虚假冒领、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作为费用性支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资产无偿划转和移交的,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做好审核批准、报备、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表:1. 年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
2. 年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
3. 年预拨资金审核汇总表
4. 年清算资金审核汇总表
5. 年资金拨付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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