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国资发[2015]46号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5365首页出资企业
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委各出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委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行为,促进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5365首页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5365首页
2015年12月14日
5365首页出资企业负责人
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委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中办发〔2014〕51号)和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意见》(鄂办发〔2014〕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及其他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因公出国(境)、国内差旅、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范围,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加强监督,不断增加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透明度。
(四)坚持工作需要。既要降低不合理开支,又要保障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1人1辆或多人1辆配备公务用车。公务用车的配备应本着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和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原则,严格控制车辆数量。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25万元以内;企业其他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18万元以内。
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用车的,视同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按多人1辆配备公务用车的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不能借机增加专车。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更新的条件为:车辆超过使用年限(8年)或行驶里程达20万公里以上。车辆达到更
新条件仍能正常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企业现有超标公务用车,在未达更新或报废标准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防止借机换车,避免浪费。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未配备公务用车或已实施公务用车改革的,实行交通补贴。其补贴额度由企业根据负责人工作岗位和任务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1600元/月。企业不得为已领取交通补贴的企业负责人在企业所在城市区域内提供公务用车,不得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含公务交通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不再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发放交通补贴。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现使用的公务用车,折余价值低于配备标准的应继续使用,高于配备标准的应进行调整。企业购置公务用车时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优先选用国产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新购车辆内饰费用控制在购车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