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党组织要把规范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纳入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责任目标管理,开展经常性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不断提高企业负责人的自觉性。
第四十一条 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合理编制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年度预算,建立预算动态监控机制,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保证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的年度预算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民主评议。
第四十四条 市国资委每年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和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并建立信访举报制度,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群众的信访举报进行认真核查。
第四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视情节轻重,市国资委将依据职责权限,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并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绩效薪酬的10%;未实行年薪制的,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奖金的10%;企业不发放奖金的,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薪金的10%。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刑事处罚的,扣减其当年全部绩效薪金。
第四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部分,若与今后市有关部门出台新的公车改革规定不一致,则按新的公车改革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委出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出资参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本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实施。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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