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内。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相关利益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第十条 企业为保障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可保留一定数量的一般公务用车和商务用车。企业应加强此类车辆的管理,防止公车私用。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一条 功能类、公共服务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负责人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竞争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含休息室、卫生间,下同)面积标准为50平方米以下,其他负责人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兼职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从简从严安排。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应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企业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企业不得借办公用房未达标之名,增加新的办公用房面积。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标准执行。办公用房室内装饰、家俱配备应控制在4万元以内,严禁配置高档家具及高档办公用品等。企业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作为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结合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及使用管理等规定,制定企业负责人培训管理制度。要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
第十六条 企业除上级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必要培训外,不得安排无实质需要的境外培训,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及与培训无关的费用。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专业课进修、专业资格证书等而参加的在职教育及各类高收费培训项目,其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 国内差旅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国内公务差旅活动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飞机经济舱、轮船(不含旅游船)三等舱。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住宿、就餐等费用标准参照《荆门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荆财行规[2014]162号)执行。确因特殊情况,企业负责人商务差旅需乘坐高等级交通工具或适当提高住宿标准的,须报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应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目的、无实质内容以及非业务性的差旅活动,严禁迎来送往,严禁以业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出差地有本企业宾馆、招待所、定点饭店或接待单位有内部接待场所的,应当在上述场所安排食宿。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超标及超支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六章 出国(境)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参照《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执行,从严控制随行人员数量和出国(境)天数,不得安排与出国(境)任务无关人员随行。严禁无明确目的、无实质内容以及非业务性的差旅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不得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逗留时间。严格执行各项费用标准,从严控制费用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住宿、伙食费及公杂费等标准,参照《湖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3号)执行。 |